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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項 向外國人轉讓植物新品種申請權或植物新品種權審批 |
| 一、實施機關
國家林業局。 二、承辦機構 國家林業局植物新品種保護辦公室。 三、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國家林業局令第3號,1999年8月10日發布)。 四、條件 (一)申請人資格條件 在國內培育的植物新品種的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請表; 2、轉讓合同。 五、數量 無數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請人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 (二)審查合格的,由國家林業局進行登記并予以公告;不合格的,由國家林業局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告知復議或訴訟權利。 七、期限 20日內。經批準可延長10日。 八、收費標準和依據 不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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