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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項 林木種子苗木進口審批 |
| 一、實施機關
國家林業局。 二、承辦機構 國家林業局國有林場和林木種苗工作總站。 三、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四、條件 (一)申請人資格條件 具有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或具備適宜培育、繁殖林木種子苗木的固定場所和必需設施。 (二)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 1、《林木種子苗木(種用)進口申請表》(見附表14); 2、進口單位所在地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林木種苗管理機構的審核文件,并附《種用證明》; 3、進口合同復印件; 4、種苗木質量說明,或在合同中有質量約定; 5、由國家林業局委托的從事進口林木種子檢驗部門出具的《林木種子苗木質量檢驗受理單》; 6、自行進口的單位或個人首次申領《國家林業局種子苗木進口審批表》時,需提交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和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復印件;無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或個人需要提交培育、繁殖種子苗木的土地證明復印件; 7、委托其他機構代理的,應提交委托權限明確的代理協議(委托書),并提供代理機構的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三)準予行政許可需具備的條件 1、申請人具備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條件; 2、進口用途是以科研、栽培、繁殖為目的; 3、進口的林木種子苗木質量,達到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沒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標準執行。 五、數量 有數量限制。進口審批物種種類和數量應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年度計劃之內。 六、程序 (一)申請人向所在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種苗管理機構審核后出具審核文件及《種用證明》報國家林業局; (三)審查合格的,由國家林業局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核發《國家林業局種子苗木(種用)進口許可表》,該表的有效期最長不超過90天;審查不合格的,由國家林業局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告知復議或訴訟權利。 七、期限 20內日。經批準可延長10日。 八、收費標準和依據 不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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