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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項 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核發 |
| 一、實施機關
國家林業局。 二、承辦機構 國家林業局國有林場和林木種苗工作總站。 三、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二)《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5號,2002年11月2日公布)。 四、條件 (一)申請人資格條件 1、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注冊資本金在人民幣2000萬元以上的林木種子公司。 2、從事林木種子進出口業務的公司。 (二)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 1、相應的《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申請表(見附表8-10)(含林木種子目錄); 2、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照片和資金證明材料。其中經營場所包括辦公場所和生產基地,生產基地的使用期限不得少于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限;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在有效期限內,需要變更許可證注明項目的,應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并提供相應的項目變更證明材料;有效期限屆滿申請延續的,適用以上生產基地使用期限和許可證注明項目變更的規定,并提供種子來源和銷售去向檔案復印件和標簽原件; 3、林木種子加工、包裝、貯藏設施設備(經營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的,有種子冷藏設施)和林木種苗檢驗儀器設備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和照片;委托其他種苗質量檢驗機構代為檢驗的,應出具委托檢驗書原件和受委托的種苗質量檢驗機構資質證明; 4、林木種子檢驗、儲藏、保管等技術人員資質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5、申請領取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的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的,應提供自有品種的證明或選育目的品種情況介紹。 (三)準予行政許可需具備的條件 1、具有與經營林木種子的種類和數量相適應的資金; 2、具有與經營林木種子的種類、數量相適應的經營場所; 3、具有必要的經營設施; 4、具有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取得資格證書的林木種子檢驗人員,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培訓合格取得資格證書的林木種子加工、貯藏、保管技術人員。 經營籽粒、果實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種子加工和烘干設備、貯藏設備,包括種子冷藏設施、種子精選機、種子包裝機等; 2、具有恒溫培養箱、光照培養箱、干燥箱、扦樣器、天平、電冰箱等必要的種子檢驗儀器設備。 實行選育、生產、經營相結合,注冊資本在2000萬元以上的,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有固定的種子繁育基地; 2、有3名以上經省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的種子檢驗人員。 五、數量 無數量限制。 六、程序 (一)申請人向所在地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后需要延期的,應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兩個月提出申請; (二)省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家林業局; (三)審查合格的,由國家林業局向申請人核發《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審查不合格的,由國家林業局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告知復議或訴訟權利。 七、期限 20日內。經批準可以延長10日。 八、收費標準和依據 (一) 收費標準 收取《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工本費,每證10元。 (二) 收費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2、《國家計委、財政部關于調整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和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工本費收費標準的復函》(計價格[2002]26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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