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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項 重點國有林區設立木材經營(加工)單位審批 |
| 一、實施機關
國家林業局。 二、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三、條件 ?。ㄒ唬┥暾埲速Y格條件 從事木材經營(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 1、木材經營(加工)申請許可表; 2、固定的木材經營(加工)場所證明; 3、相應的資產設備和資金證明; 4、相應的從業人員; 5、木材合法來源證明。 四、數量 有數量限制。依法批準設立的木材經營(加工)企業經營加工木材的總量與當地森林資源的承載能力相當。 五、程序 ?。ㄒ唬┥暾埲讼蛩诘氐牧謽I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ǘ┊數亓謽I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上報國家林業局; ?。ㄈ彶楹细竦?,由國家林業局批準申請人從事木材經營(加工);審查不合格的,由國家林業局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告知復議或訴訟權利。 六、期限 20日內。經批準可延長10日。 七、收費標準和依據 不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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