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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項 松材線蟲病疫木加工板材定點加工企業審批 |
| 一、實施機關
國家林業局。 二、承辦機構 國家林業局植樹造林司。 三、依據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二)《松材線蟲病疫木加工板材定點加工企業審批管理辦法》(國家林業局令第18號,2005年9月23日公布)。 四、條件 (一)申請人資格條件 從事木材經營加工的企業。 (二)申請人需提交的材料 1、申請報告; 2、營業執照、木材經營加工資格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3、符合疫木加工板材要求和標準的生產設施、疫木板材加工工藝流程符合疫木除害處理要求及疫木板材加工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的證明材料; 4、所在地省級林業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認為生產、經營條件滿足疫木安全利用要求的,附專家論證意見)。 (三)準予行政許可需具備的條件 1、具有符合疫木加工板材要求和標準的生產設施; 2、疫木板材加工工藝流程符合疫木除害處理要求; 3、疫木板材加工管理措施和制度健全。 五、數量 無數量限制。 六、程序 (一)企業向國家林業局提出申請; (二)國家林業局根據需要,可以組織專家論證; (三)審查合格的,由國家林業局向申請人核發《松材線蟲病疫木加工板材定點加工企業許可證》;審查不合格的,由國家林業局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告知復議或訴訟權利。 七、期限 20日內。經批準可延長10日。 八、收費標準和依據 不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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